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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等类金融机构的规范刻不容缓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19 23:3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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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孟永春

近年来,各种社会融资机构发展迅速,相关业务日益活跃,一些金融形式甚至出现爆炸式增长,引发了许多风险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陈琼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当前迫切需要正确的指导和严格的监管。

对“P2P”等类金融机构的规范刻不容缓

根据分类,主要有两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第一类是审批和监管不力的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品交易所、典当公司、保理公司、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等。由于这些机构的审批部门缺乏监督和技术,往往审批多,管理少,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督意识薄弱,甚至出现了只审批不监督的现象。第二类是未经批准和不受监管的机构,包括各种财富投资公司和第三方金融中介机构。这些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不需要预先审批条件。特别是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设立这样的公司非常简单。

对“P2P”等类金融机构的规范刻不容缓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大型社会融资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不容完全否定。因此,陈琼认为,有必要同时进行甄别和疏通,通过认真整顿、分类规范、严格监管,推动其成为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她建议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努力:

对“P2P”等类金融机构的规范刻不容缓

一是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正常治理。结合当前金融活动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对金融领域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完善新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建立顶层设计的社会融资机构及相关金融业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社会融资机构的违法行为。区分不同类型和形式的社会融资机构,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和整改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清理和打击力度,清理部分不规范机构,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第三,“放松管制”和适度监管相结合。切实改变对社会融资机构设置“零门槛”和“低门槛”的现状,为其设立和运行设定必要的准入条件。对于涉及金融业务的公司,要加强审批和监管。第四,坚持正确的社会导向,引导更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有效防止资金回流。

对“P2P”等类金融机构的规范刻不容缓

(编辑:姜帅)

标题:对“P2P”等类金融机构的规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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